高雄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雄位于台湾岛的西南,地处嘉南平原与屏东平原之间,面临台湾海峡南口.古为大陆闽、粤沿海和澎湖渔民的避风港和鱼汛季节的临时栖息地。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设万年县,后改万年州。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分万年州为台湾县和凤山县,凤山县治,置兴隆庄,即今左营旧城。高雄属凤山县。咸丰五年(1855年)始建港口、仓库及灯火信号设施。1863年港口开放,码头一带,已成为“华洋杂处,商贾云集”的商港。1895年日侵占后,设台南厅凤山支厅。1924年设高雄市。1949年后大量吸入大陆资本和拆迁工厂,城市建设和工商业有所发展。1958年实行12年扩港计划,1966年建立高雄加工出口区。1973年建立楠樟加工出口区。1979年为直辖市。属北热带季风气候。高雄市已成为台湾第一大港,也是岛上仅次于台北市的第二大城市,下辖十个区。高雄是座美丽的城市,全年长夏无冬,一派热带风光。主要名胜古迹有莲池潭、寿山公园、西子湾海水浴场、凤山古城遗迹、三凤宫、镇南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