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出现欠款情况,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此后,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与股东并无关联。
二、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
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
-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
-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
-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避免超期,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 若债务存在担保,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
三、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
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高雄位于台湾岛的西南,地处嘉南平原与屏东平原之间,面临台湾海峡南口.古为大陆闽、粤沿海和澎湖渔民的避风港和鱼汛季节的临时栖息地。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后,设万年县,后改万年州。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后,分万年州为台湾县和凤山县,凤山县治,置兴隆庄,即今左营旧城。高雄属凤山县。咸丰五年(1855年)始建港口、仓库及灯火信号设施。1863年港口开放,码头一带,已成为“华洋杂处,商贾云集”的商港。1895年日侵占后,设台南厅凤山支厅。1924年设高雄市。1949年后大量吸入大陆资本和拆迁工厂,城市建设和工商业有所发展。1958年实行12年扩港计划,1966年建立高雄加工出口区。1973年建立楠樟加工出口区。1979年为直辖市。属北热带季风气候。高雄市已成为台湾第一大港,也是岛上仅次于台北市的第二大城市,下辖十个区。高雄是座美丽的城市,全年长夏无冬,一派热带风光。主要名胜古迹有莲池潭、寿山公园、西子湾海水浴场、凤山古城遗迹、三凤宫、镇南宫等。